【法规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国质检监[2006]380号 【颁布时间】2006-8-25 【实施时间】2006-8-2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好地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加强对机动车安检工作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25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审查员政治强、业务精、守纪律、有组织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1.2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2 审查员的条件 2.1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含),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1.1 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满2年; 2.1.2 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检满2年; 2.1.3 助理工程师资格(含)或中专学历 (含)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2.2 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2.3 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2.3.1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3.2 具有较好的现场条件审查技能和经验; 2.3.3 无违法违规行为。
3 考核的主要内容 3.1 审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检的流程; 3.2 机动车安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3 机动车安检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3.4 机动车安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校准要求、规程或方法; 3.5 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审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4 审查员的注册 4.1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4.2 审查员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 4.2.1 审查员申请表; 4.2.2 学历证明复印件; 4.2.3 职称证明复印件; 4.2.4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3 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统一的注册审查员证书。 4.4 注册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5 注册审查员的职责
5.1严格遵守国家对安检机构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2 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参加对安检机构现场条件的审查和获证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5.3 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不得擅自变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5.4主动回避对与自己有经济利益、行政等关系的被审查安检机构的审查;
5.5承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5.6在接受审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6 注册审查员的管理
为保证审查员适应机动车安检要求的变化,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6.1 被审查安检机构的反馈:由被审查安检机构填写意见反馈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作为考核的记录;
6.2 不定期抽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部署;
6.3 年度审核: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注册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保证审查员的能力能满足安检机构审查工作的需要;
7 暂停与注销
7.1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6个月注册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审查员资格:
7.1.1 不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现场审查人员守则》的;
7.1.2 在对安检机构的审查中,一个年度内出现累计2次工作失误的;
7.1.3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7.1.4 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7.2 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7.3 对受到暂停注册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注册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