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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安全顶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车长大于7m的客车的安全顶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306—91 标牌 GB 13094—199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JB 2864—81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ZB T35 001—87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结构类型 客车安全顶窗按开启方式分为:翻转式、平推式等,均有通风和安全出口的功能,还可按通风型式分为带
风扇和不带风扇的两类。 3.2 产品型号 3.2.1 客车安全顶窗的型号组成如下:
a)产品代号 按产品的结构型式名称适当选择其中2个单字,以该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FC”代表翻转式客
车安全顶窗,“PC”代表平推式客车安全顶窗; b)分类代号 按产品是否带换气扇和带换气扇时使用的直流电压,分别用“0”、“1”、“2”三个阿拉伯数字表示;“
0”代表不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1”、“2”分别代表带换气扇的12 V和24 V直流电压的客车安全顶窗; c)分组代号 按通道的出口截面面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00×105~3.49×105mm2;“3”代
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50×105~3.99×105mm2,“4”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4.00×105~4.49×105mm2,……; d)设计序号 按产品设计先后顺序,以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e)变型代号 按产品的变型(某些参数和结构有改变)顺序以汉字拼音大写字母“A”、“B”、“C”……顺序表示;基
本型变型代号省略不标。 3.2.2 型号举例 第一代设计的带换气扇翻转式基本型客车安全顶窗,直流电压等级为24V,出口截面面积为3.O×105mm2,
其型号表示为:
FC 221
4 技术要求
4.1 客车安全顶窗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客车安全顶窗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工作: a)周围空气温度为-35℃~55℃; b)最湿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最低温度为25℃。 4.3 客车安全顶窗的电镀层及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中的有关规定。 4.4 零部件的联接应牢固可靠。 4.5 塑料零件的外观质量不得低于JB 4159中2.4.3塑料零件外观分级方法的二级要求。 4.6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后,安全出口通道截面面积应符合GB 13094—1997中4.4.3.1的有关规定。 4.7 在安全出口扳手处,应贴有明显的推拉方向标志和开启方法标牌。 4.8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应符合GB 13094—1997中4.4.8的要求,从通风窗开启至安全出口通道开启时间不得
大于20s。 4.9 客车安全顶窗连续启闭1000次应无卡滞及零件损坏等情况发生。 4.10 耐震性试验按ZB T35 001一87中3.6表2、表3的条件进行试验后应满足如下规定: a)紧固件应无松动,各零部件应无损坏; b)通风窗及安全出口通道应开启灵活; c)对于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接通额定电压应能正常运转。 4.11 客车安全顶窗呈关闭状态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4.12 客车安全顶窗在开启通风窗后,应有足够的强度。
5 试验方法
5.1 耐震性试验按ZB T35 001中3.6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镀层、化学处理层的检验,按JB 286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 6.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3、4.4、4.7~4.11。 6.2 型式试验 6.2.1 凡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鉴定前; b)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6.2.2 型式试验的数量为三台,应从出厂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2.3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6.2.4 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若有个别试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
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标志 每台产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7.1.1 在产品内壁醒目处应粘贴标识、标牌。 7.1、2 在产品内部显著部位粘贴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型号、额定电压、出厂日期等,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箱外部的文字、标记,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到站、发站等; b)收货单位、小心轻放、叠层数规定、防潮等字样标志; c)字样符号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随同产品包装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有: a)装箱单; b)产品检验出厂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场所,按不超过规定6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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