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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19152-2003)

发布时间:2007-06-2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401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915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5-23发布  2003-1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采用ECER56《关于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1995年4月)、ECER76《关于发射远光和近光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1992年9月)、ECER85《关于使用白炽卤素灯(HS2)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1989年8月)。
  本标准与三个ECE法规的差异如下:
  ——未采用其中的管理条款。
  ——在光色上只采用白色,而不采用ECE中的选择性黄色。
  ——未采用其中的有色配光镜和滤光片的规定。
  ——未采用ECER56的附件4“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法的最低要求”和附件5“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餐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前照灯(以下简称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L1、L2类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半封闭式前照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2000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4599中的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4.3的配光性能要求。
4.1.2 灯泡的安装,应满足即使在黑暗中也能把灯泡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即定位卡脚能准确进入定位槽中(尺寸配恰当),并当灯泡装错位置时会明显歪斜。
4.1.3 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检查色度坐标应使用GB/T 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色温为2856K)。
4.2 灯泡
  前照灯使用的灯泡为:S3、S4、HS2,应符合GB 15766.1的规定。
4.3 配光性能
4.3.1 对于使用S3、S4灯泡的前照灯
4.3.2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
4.3.1.2 配光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前10m,过HV点的铅垂配光屏幕上测定,配光屏幕的具体布置如图1所示。

4.3.1.3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水平明暗截止线,并在V-V线左右至少900mm范围内保持水平。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应符合5.4.1或5.4.2的规定。
4.3.1.4 在配光屏幕上,各测试点或区域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照度限值

S3

S4

近光

H-H线及其以上

≤2

H-H线以下300mm,V-V线两侧宽度各为900mm的水平直线上

≥8

H-H线以下600mm,V-V线两侧宽度各为900mm的水平直线上

≥4

远光

点EMAX

≥50

点EHV

≥0.80EMAX

H-H线上,V-V线两侧宽度各为900mm的直线上

≥EMAX/4

4.3.2 对于使用HS2灯泡的前照灯
4.3.2.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
4.3.2.2 配光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m,过HV点的铅垂配光屏幕上测定,配光屏幕的具体布置如图2所示。

4.3.2.3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水平明暗截止线,并在V-V线左右至少2250mm范围内保持水平。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应符合5.4.3的规定。
4.3.2.4 在配光屏幕上,各测试点或区域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照度限值

近光

H-H线及其以上

≤0.7

除了点35V外的35L-35R线上

≥1

点35V

≥2

25L-25R线上

≥2

15L-15R线上

≥0.5

4.3.3 光束在水平方向相邻间的照度变化应均匀,无明显的突然变化,不至于影响良好的可见度。
4.3.4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试的有效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65mm的正方形内。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测试时应使用标准灯泡,并在表3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

表 3

灯泡类型

S3

S4

HS2

试验电压

6.75V左右

6V左右

6.75V左右

光通量/1m

240

240/160

320

5.3 配光测试前,应将标准灯泡以试验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4 配光测试前的照准
5.4.1 对于使用S灯泡的前照灯,在灯前10m的配光屏幕应垂直于灯泡灯丝和HV点的连线,H-H线必须水平。
  a)水平方向,光形应对称于V-V线。
  b)垂直方向,应使HV点的照度为21x ,明暗截止线应置于H-H线及H-H线以下100mm的水平直线之间。
5.4.2 对于使用S4灯泡的前照灯,在灯前10m的配光屏幕应垂直于灯泡灯丝和HV点的连线,H-H线必须水平。配光照准是以近光为照准基准,具体为:
  a)水平方向,近光光形应对称于V-V线。
  b)垂直方向,应使近光的明暗截止线置于H-H线以下100mm处。
5.4.3 对于使用HS2灯泡的前照灯,在灯前25m的配光屏幕应垂直于灯泡灯丝和HV点连线,H-H线必须水平。
  a)水平方向,光形应对称于V-V线。
  b)垂直方向,明暗截止线应置于H-H线以下250mm处。

6 检验规则

6.1 前照灯配光测试应装以标准灯泡。
6.2 前照灯配光性能检验包括:
6.2.1 型式检验;
6.2.2 生产一致性检验。
6.3 前照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被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6.3.1 商品名称和商标;
6.3.2 光学系统的性能;
6.3.3 有无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元件;
6.3.4 使用的灯泡类型(S3/S4/HS2);
6.3.5 配光镜及其外表面材料。
6.4 型式检验
6.4.1 前照灯不同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3的规定。
6.4.2 型式检验申请者应提供:
6.4.2.1 足以识别该型式前照灯的特性图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图。
6.4.2.2 前照灯样灯2只(包含灯泡)。
6.4.3 每只样灯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
6.4.4 按每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3的相应规定。
6.5 生产一致性检验
6.5.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从批量产品中以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抽样方法另行规定。
6.5.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
6.5.3 按第5章的试验方法,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如下要求:
6.5.3.1 照度的最小值应至少为80%的标准限值(对照表1或表2)。
6.5.3.2 照度的最大值应至多为120%的标准限值(对照表1或表2)。
6.5.3 所抽取的样灯如不符合要求,可以使用另一个标准灯泡重复测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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