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915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5-23发布 2003-1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采用ECER56《关于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1995年4月)、ECER76《关于发射远光和近光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1992年9月)、ECER85《关于使用白炽卤素灯(HS2)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1989年8月)。 本标准与三个ECE法规的差异如下: ——未采用其中的管理条款。 ——在光色上只采用白色,而不采用ECE中的选择性黄色。 ——未采用其中的有色配光镜和滤光片的规定。 ——未采用ECER56的附件4“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法的最低要求”和附件5“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餐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前照灯(以下简称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L1、L2类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半封闭式前照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2000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4599中的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4.3的配光性能要求。 4.1.2 灯泡的安装,应满足即使在黑暗中也能把灯泡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即定位卡脚能准确进入定位槽中(尺寸配恰当),并当灯泡装错位置时会明显歪斜。 4.1.3 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检查色度坐标应使用GB/T 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色温为2856K)。 4.2 灯泡 前照灯使用的灯泡为:S3、S4、HS2,应符合GB 15766.1的规定。 4.3 配光性能 4.3.1 对于使用S3、S4灯泡的前照灯 4.3.2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 4.3.1.2 配光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前10m,过HV点的铅垂配光屏幕上测定,配光屏幕的具体布置如图1所示。
4.3.1.3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水平明暗截止线,并在V-V线左右至少900mm范围内保持水平。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应符合5.4.1或5.4.2的规定。 4.3.1.4 在配光屏幕上,各测试点或区域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
照度限值 |
S3 |
S4 |
近光 |
H-H线及其以上 |
≤2 |
H-H线以下300mm,V-V线两侧宽度各为900mm的水平直线上 |
≥8 |
H-H线以下600mm,V-V线两侧宽度各为900mm的水平直线上 |
≥4 |
远光 |
点EMAX |
— |
≥50 |
点EHV |
— |
≥0.80EMAX |
H-H线上,V-V线两侧宽度各为900mm的直线上 |
— |
≥EMAX/4 |
4.3.2 对于使用HS2灯泡的前照灯 4.3.2.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 4.3.2.2 配光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m,过HV点的铅垂配光屏幕上测定,配光屏幕的具体布置如图2所示。
4.3.2.3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水平明暗截止线,并在V-V线左右至少2250mm范围内保持水平。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应符合5.4.3的规定。 4.3.2.4 在配光屏幕上,各测试点或区域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
照度限值 |
近光 |
H-H线及其以上 |
≤0.7 |
除了点35V外的35L-35R线上 |
≥1 |
点35V |
≥2 |
25L-25R线上 |
≥2 |
15L-15R线上 |
≥0.5 |
4.3.3 光束在水平方向相邻间的照度变化应均匀,无明显的突然变化,不至于影响良好的可见度。 4.3.4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试的有效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65mm的正方形内。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测试时应使用标准灯泡,并在表3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
表 3
灯泡类型 |
S3 |
S4 |
HS2 |
试验电压 |
6.75V左右 |
6V左右 |
6.75V左右 |
光通量/1m |
240 |
240/160 |
320 |
5.3 配光测试前,应将标准灯泡以试验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4 配光测试前的照准 5.4.1 对于使用S灯泡的前照灯,在灯前10m的配光屏幕应垂直于灯泡灯丝和HV点的连线,H-H线必须水平。 a)水平方向,光形应对称于V-V线。 b)垂直方向,应使HV点的照度为21x ,明暗截止线应置于H-H线及H-H线以下100mm的水平直线之间。 5.4.2 对于使用S4灯泡的前照灯,在灯前10m的配光屏幕应垂直于灯泡灯丝和HV点的连线,H-H线必须水平。配光照准是以近光为照准基准,具体为: a)水平方向,近光光形应对称于V-V线。 b)垂直方向,应使近光的明暗截止线置于H-H线以下100mm处。 5.4.3 对于使用HS2灯泡的前照灯,在灯前25m的配光屏幕应垂直于灯泡灯丝和HV点连线,H-H线必须水平。 a)水平方向,光形应对称于V-V线。 b)垂直方向,明暗截止线应置于H-H线以下250mm处。
6 检验规则
6.1 前照灯配光测试应装以标准灯泡。 6.2 前照灯配光性能检验包括: 6.2.1 型式检验; 6.2.2 生产一致性检验。 6.3 前照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被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6.3.1 商品名称和商标; 6.3.2 光学系统的性能; 6.3.3 有无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元件; 6.3.4 使用的灯泡类型(S3/S4/HS2); 6.3.5 配光镜及其外表面材料。 6.4 型式检验 6.4.1 前照灯不同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3的规定。 6.4.2 型式检验申请者应提供: 6.4.2.1 足以识别该型式前照灯的特性图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图。 6.4.2.2 前照灯样灯2只(包含灯泡)。 6.4.3 每只样灯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 6.4.4 按每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3的相应规定。 6.5 生产一致性检验 6.5.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从批量产品中以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抽样方法另行规定。 6.5.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 6.5.3 按第5章的试验方法,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如下要求: 6.5.3.1 照度的最小值应至少为80%的标准限值(对照表1或表2)。 6.5.3.2 照度的最大值应至多为120%的标准限值(对照表1或表2)。 6.5.3 所抽取的样灯如不符合要求,可以使用另一个标准灯泡重复测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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